日照市人防資產運營集團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清雪除冰工作方案34
發表時間:2021-12-24 19:17 各部室、子公司: 為全面做好責任區域清雪除冰工作,確保道路暢通和市容整潔,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保障市民群眾安全出行和道路暢通為目標,倡導以“機械化和人工清雪為主、融雪劑為輔助”的綠色清雪理念,精準、有序、及時開展城市清雪除冰應急作業,為廣大市民群眾安全出行和城市有序運行創造良好環境。 二、組織領導 成立市人防集團城市防雪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集團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市人防集團責任區內的城市清雪除冰工作。 指揮部由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丁元賓同志任指揮,各部室、子公司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資產部,由公濤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三、職責分工 (一)集團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傳達集團指揮部工作指令;具體協調處理冰雪災害應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收集、匯總、分析、會商冰雪災害信息;及時向日照城投集團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報告災情;評估災害損失及影響。 (二)各部室、子公司負責承擔集團指揮部下達的任務,建立相應組織領導機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實行雪日24小時值班制度;防冰雪物資籌備;管理范圍內公園綠地、廣場、及承建工地等區域內的防冰雪搶險救災;職責范圍內冰雪天氣安全管理。 (三)綜合部負責組織宣傳集團清雪除冰工作進展情況,普及相關防護知識,營造共同參與的濃厚氛圍。 (四)工程部負責指導督促在建工程項目做好冰雪天氣的安全生產管理。 四、工作機制 (一)預警級別 按照冰雪災害的影響范圍、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 和特別嚴重(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1.預警界別 (1)IV級預警,暴雪藍色預警信號 標準:12小時內降雪量將達4毫米以上,或者已達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對交通造成影響。 (2)III級預警,暴雪黃色預警信號 標準:12小時內降雪量將達6毫米以上,或者已達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對交通造成影響。 (3)II級預警,暴雪橙色預警信號 標準:6小時內降雪量將達1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或者已經對交通造成較大影響。 (4)I級預警,暴雪紅色預警信號 標準:6小時內降雪量將達15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或者已經對交通造成較大影響。 2.預警發布及解除 集團指揮部按照日照城投集團指揮部發布的預警預防信息,及時通過通信網絡傳達至各部室、子公司。根據雪情控制程度,確定清雪除冰任務完成后,及時向各部室、子公司發布應急解除信息。 (二)物資儲備 及時補充發放鐵锨、大掃把、推雪鏟等清雪物資到清雪一線,設備物資臺賬(詳見附件1)。 (三)工作規范 各部室、子公司組織清雪除冰隊伍對管理范圍內的城區道路、特殊需要部位等開展清雪除冰工作。 1.工作順序 按照“先主后次、先內后外、先陡后平、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開展,切實提升清雪除冰效率。 2.工作時限 若降雪發生在白天,需隨時清除,大雪停后3小時內、中雪 停后2小時內保證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完成清除冰雪任務;夜間降雪原則上于次日上午7:00前完成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清除冰雪任務。 3.工作標準 專業化清雪除冰應達到“三凈、四無、三不”標準。即:路面凈、便道凈、路牙凈;無遺漏、無結冰、主干道無堆放積雪、暫存積雪無垃圾雜物覆蓋;清雪不得損壞路面,積雪不得倒入收水井,含融雪劑積雪不得倒入草坪、花池和樹坑內。 清雪除冰應做到輔道、人行道、辦公樓出入口等市容環境責任區范圍內在雪停后較短時間清理出滿足車輛及行人安全通行的區域,達到不積水、不結冰要求,清理后的冰雪應規范堆放,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安全通行。 五、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部室、子公司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格按照部署要求,逐級明確責任、自覺落實義務,做到責任到人、包干到底、權責統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清雪除冰工作第一責任人,要靠前指揮、一線作戰,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清雪除冰工作任務。 (二)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各部室、子公司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研究制定清雪除冰工作方案,提前做好人員、機械、物資等儲備保障,以及安全隱患排查、設施檢修維護等工作;同時,組織安排應急值班值守,切實做到物資設備到位、應急響應迅速、快速處置有效。 (三)強化調度、及時督導。集團指揮部將加強對清雪除冰工作的協調、調度、檢查和督導,對組織得力、行動迅速、效果較好的部門、子公司予以表彰;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效果較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拒絕履行清雪除冰義務或不按標準、時限完成清雪、清運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做好宣傳工作,發掘清雪除冰過程中的先進事跡,聚焦重點對象,抓榜樣典型,推動形成以上率下、示范帶動的良好氛圍。要積極倡導全員參與清雪除冰,用實際行動為營造干凈、整潔的市容環境貢獻力量,為城市清雪工作創造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日照市融雪劑使用規程 日照市融雪劑使用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雪天道路交通通行,規范融雪劑產品的使用管理,減輕融雪劑對環境的影響,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東港區、嵐山區、五蓮縣、莒縣、經開區、高新區、山海天等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融雪劑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各級防雪除冰工作主管部門是本區域融雪劑使用 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規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融雪劑使用管理 第四條 融雪劑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向采購或使用單位,提供由本市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地級市《融雪劑》地方標準的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及產品詳細使用說明,并有責任和義務向使用單位提供產品的技術支持。融雪劑產品使用說明應包括產品主要成分、主要技術參數、使用方法、使用條件、使用量和使用禁忌等內容。融雪劑的采購和儲備 工作應于每年11月1日前組織完成。 第五條 除雪工藝(方式)的確定與組織應以減少路面面積積雪量及融雪劑撒施量為原則。 第六條 清冰雪作業應采用以機械除雪為主、融雪劑融雪為輔的作業方式。在保障道路交通通行的條件下,禁止過量使用融雪劑。 第七條 清冰雪時,融雪劑撒布范圍限定在“五縱七橫”等道路及其重要交通節點上,其他任何路段不得使用融雪劑。一般情況下,中雪、大雪時對市區海曲路、泰安路、淄博路、濟南路、山東路、山海路、青島路、北京路、臨沂路、煙臺路、迎賓路、合陽路等道路及以上道路196個重要交通節點進行撒布融雪劑, 遇有災害性降雪,融雪劑使用范圍由各級防雪除冰工作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決策。 第八條 中雪、大雪應先進行積雪清除,再根據路面上剩余 雪量,按規定的使用量進行融雪劑的撒施。 第九條 在高架橋及坡道上,除雪作業單位應根據預報采取 “預防在前”的措施。在降雪前或初始時,可視情撒施適量融雪劑; 在降雪量不超過10mm/次時,撒施量不得大于5g/m2,在中到大雪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撒施量,保障路面不結冰。其他道路的融雪劑預撒工作應參照上述要求。融雪作業時,融雪劑撒施量應以作業時地表溫度和融雪劑產品使用說明為主要依據。撒施的融雪劑應距車行道外側道牙1.5米以上。 第十條 人行步道除雪作業以人工清掃為主,不得使用融雪 劑,以減少對樹木及綠地的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 撒施融雪劑時,要保證融雪劑使用的均勻度,不得過量撒施,融雪劑使用以“假融、呈云片狀、淺黃色為宜,不得過量撒布以致融成灶色雪泥、雪水狀?!睘樽罴褷顟B。 第十二條 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于綠地、樹池及其融化后可能影響植物生長的地區內。 第十三條 除雪作業單位應注意融雪劑產品的禁忌事項,避免作業人員受到傷害。禁止各除雪作業單位采用人工撒施融雪劑的作業方式。 第十四條 提倡社會單位及個人開展新型道路除冰雪技術及材料的研究與開發,政府部門應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三章 融雪劑檢驗 第十五條 融雪劑采購和使用單位應將融雪劑產品按生產批次及時送本市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產品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產品的檢測費由融雪劑生產承擔。 第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融雪劑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各級防雪除冰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除雪專業單位使 用的融雪劑產品進行質量抽檢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生產、提供不合格融雪劑 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融雪劑生產經營者生產、提供的融雪劑產品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更換或收繳其不合格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市城市管理局取消其參加下一年度融雪劑招投標資格,并將其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納入日照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從事專業除雪作業的企業使用檢驗不合格融雪劑產品的,市城市管理局將其違規行為納入日照市企業信用信息 系統。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日照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